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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执49号

李道荣与王奕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道荣;王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49号申请执行人李道荣,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静安区。被执行人王奕,女,汉族,1958年12月1日出生,住本市静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奕钱款人民币5074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变价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佩珏

审判员  金佩珏

审判员  沈国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海有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