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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执8号

闫东兰、强金明、刘福平、赵兵兵申请执行黄陵县店头丰源煤矿、高茂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冬兰,强金明,刘福平,赵兵兵,黄陵县店头丰源煤矿,高茂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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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执8号申请执行人闫冬兰,女,195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现住柳林县建设路7号3组108号。申请执行人强金明,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农民。现住柳林县柳林镇上青龙村83号清泉B区。申请执行人刘福平,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农民。现住柳林县庙沟村龙花恒路22号04室。系申请执行人闫冬兰、强金明委托代理��。申请执行人赵兵兵,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农民。现住柳林县青龙五槐小区502室。系申请执行人闫冬兰、强金明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黄陵县店头丰源煤矿。住所地:黄陵县店头镇七丰村五队沟。法定代表人冯彦军。被执行人高茂林,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农民。住柳林县贺昌大街49号银凯西楼18层03号。身份证号14232719720530049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延中民三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黄陵县店头丰源煤矿、高茂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陵县店头丰源煤矿于2013年1月25日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许可权,采矿许可证号为C6100002009071120030114,2016年4月21日,我院依法查封该煤矿的矿产资源开采许可权。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有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执8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拥政执行员  闫明明执行员  张 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新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