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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申829号

田桂海与肇源县殡仪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9-11-1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桂海;肇源县殡仪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82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桂海,男,汉族,1965年7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丽云,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肇源县殡仪馆。

法定代表人:包信东,该馆馆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峰,男,汉族,1972年3月1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田桂海因与被申请人肇源县殡仪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商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桂海申请再审称:田桂海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足以认定田桂海与肇源县殡仪馆之间存在真实买卖关系,田桂海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肇源县殡仪馆应向田桂海给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田桂海称其与肇源县殡仪馆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此提交了其与肇源县殡仪馆签订的《购销协议》、商品清单、售货单、时任肇源县殡仪馆法定代表人XX国为其出具的欠据、出庭证人证言等证据,而肇源县殡仪馆对此予以否认,其称2010年购买的骨灰盒系从李俊伟处购买,并提交了(2013)源商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予以佐证。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结合田桂海的自认,田桂海并非案涉骨灰盒的所有权人亦未实际购买案涉骨灰盒再卖与肇源县殡仪馆,而是交给XX国共计27万元钱,由XX国自行联系案外人周晗购买,田桂海并未见过周晗,亦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其购买过案涉骨灰盒,故此行为与正常的买卖合同行为相悖。田桂海在一审中出示的商品清单因无肇源县殡仪馆工作人员的签字无法确认其完成了向肇源县殡仪馆交付骨灰盒的行为,XX国为其出具的借据又无肇源县殡仪馆的公章,故田桂海主张其与肇源县殡仪馆之间存在真实买卖关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另,2012年7月XX国离职后肇源县人民政府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对XX国担任肇源县殡仪馆法定代表人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查,在此期间田桂海并未向工作小组主张案涉骨灰盒的款项,只申报了10万元债权,而李俊伟却在此期间多次到肇源县殡仪馆主张欠其骨灰盒货款,亦可佐证田桂海与肇源县殡仪馆之间并不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综上,田桂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田桂海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单一琦

代理

审判员  郭伟宏

代理

审判员  于 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佳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