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21执225-2号

史多头、芮方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多头,芮方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225-2号

申请执行人:史多头,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芮方忠,男,30岁,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史多头与芮方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当民一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史多头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300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3元、执行费4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芮方忠银行存款3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同海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李昭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