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1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谦。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履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平哎。
上诉人郑谦、上诉人戴平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谦、上诉人戴平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剑
代理
审判员 南王儒
代理
审判员 甘可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柳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