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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终1091号

戴平哎与郑谦、张履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谦,张履荣,戴平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1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谦。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履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平哎。

上诉人郑谦、上诉人戴平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谦、上诉人戴平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剑

代理

审判员  南王儒

代理

审判员  甘可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柳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