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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崇执字第25号

江西崇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文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崇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文觉,姚丽萍

裁判文书全文

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崇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崇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文觉,男,1982年1月8日生,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执行人姚丽萍,女,1984年9月10日生,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在执行江西崇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文觉、姚丽萍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对其房产、存款、股权和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也进行了核实,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无还款能力,本案执行标的40483.5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军

审判员 邓方定

审判员 陈海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