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1388号原告桑某某,身份号码xxx,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义顺乡长胜村。被告尹某某,身份号码不详,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义顺乡长胜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桑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某某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