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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保18号

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史荣胜、纪金叶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史荣胜,纪金叶,史华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保18号

申请执行人: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迎曦大街鑫都御景苑。

被执行人:史荣胜。

被执行人:纪金叶。

被执行人:史华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荣胜、纪金叶、史华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实施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鲁1424民初720-1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永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