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525号移送部门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被执行人国某。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国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判处罚金20000元一案中,被执行人国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周边群众,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国振仍有20000元罚金未履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国振罚金2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王 梁
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志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