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1371号原告韩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昌平,阜宁县益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原告已预交120元)。
审 判 员 邱庆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严加力
书 记 员 贾璐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