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1290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24号。负责人顾生,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权威,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海振,男,汉族,1981年9月14日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宋海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终结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5556.46元,现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鼓商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齐晓东执行员 沈向红执行员 韩 皓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