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2民初308号
原告:许祖能,男,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泗淋乡下山村XXX号。
委托代理人:饶毅,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建斌,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兰兰,女,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泗淋乡下山村XXX号。
委托代理人:饶毅,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建斌,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彩,女,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泗淋乡下山村XXX号。
委托代理人:饶毅,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建斌,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伟波,男,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泗淋乡下山村XXX号。
委托代理人:饶毅,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建斌,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飞,男,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姜堰镇三星新村XX幢XXX室。
委托代理人:陈柚牧,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润春,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桂华,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东庄新村XX幢丙单元XXX室。
委托代理人:陈柚牧,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润春,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松,男,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桥头镇小杨村XXX组XXX号。
委托代理人:陈柚牧,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润春,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三水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官庄村中华二组XXX号XX楼。
法定代表人:张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运鑫,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许祖能、林兰兰、林彩、许伟波与被告肖飞、黄桂华、沈松、泰州三水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水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以避免被告转移资产,保证生效判决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冻结被告肖飞、黄桂华、沈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416500元或查封被告其他等值财产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许祖能、林兰兰、林彩、许伟波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告肖飞、黄桂华、沈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416500元或查封被告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姗姗
审 判 员 朱 杰
人民陪审员 宋 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元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