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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1019号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凯丰车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海鑫带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凯丰车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海鑫带钢有限公司,龚荣坤,岑亚珍,龚益东,成玲,龚建孟,潘如芬,慈溪市华鑫车业有限公司,方申强,龚利萍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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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01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翁良存,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凯丰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龚荣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慈溪市海鑫带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龚建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龚荣坤。

被执行人:岑亚珍。

被执行人:龚益东。

被执行人:成玲。

被执行人:龚建孟,

被执行人:潘如芬。

被执行人:慈溪市华鑫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方申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方申强。

被执行人:龚利萍。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1019号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凯丰车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海鑫带钢有限公司、龚荣坤、岑亚珍、龚益东、成玲、龚建孟、潘如芬、慈溪市华鑫车业有限公司、方申强、龚利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100978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龚益东、成玲名下财产在另案处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10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东

代理

审判员  陈再波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施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