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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240-2号

李兢、丁一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兢,丁一凡,吴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40-2号申请执行人李兢,女,汉族,南丰县人。被执行人丁一凡,男,汉族,南丰县人。被执行人吴小华,女,汉族,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李兢与丁一凡、吴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对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登记等进行“四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丁一凡、吴小华尚欠申请执行人李兢5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法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熊淑萍

代理

审判员  甘益香

代理

审判员  周 杨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伟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