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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执204号

孙桂新与王后胜、石克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桂新,王后胜,石克云,石磊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孙桂新。被执行人王后胜。被执行人石克云,1959年1月22日。被执行人石磊。担保人陈顺祥,男,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陈庄村*组。担保人王后霞,女,1976年8月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陈庄村*组。孙桂新与王后胜、石克云、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泰姜民初字第02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王后胜应偿还孙桂新500**及利息。石克云、石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返还孙桂新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2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王后胜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后胜于2016年4月25日偿还20000元(已给付),余款25000元于2016年5月30日前偿还给申请人。至此被执行人与申请人、案外人朱爱国的纠纷全部结清。担保人陈顺祥、王后霞对王后胜的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履行协议尚需时日,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6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缴纳)。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因履行协议尚需时日,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姜民初字第02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或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章书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