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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执270号

宋淑国等19人与张立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淑国等,张立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宋淑国等19人。被执行人张立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淑国等19人与被执行人张立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立兵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淑国等19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宋淑国等19人申请执行标的1137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宋淑国等19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