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492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马新。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5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5000元及利息损失。另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的(2016)鲁0982执4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士勤
审 判 员 季 承
代理
审判员 薛 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光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