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6394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史泽夫。被执行人上海川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王劲斌。被执行人上海日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蔡柳彬。被执行人上海亘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林睿。被执行人上海钢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肖林坤。被执行人上海扬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彭仙梅。被执行人上海然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静。被执行人王劲斌,男,1976年10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杨丽容,女,1977年4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林睿,男,1977年8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叶丽丹,女,1980年6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蔡柳彬,女,1958年1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肖林坤,男,1980年5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彭仙梅,女,1964年7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李忠贵,男,1962年9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黄静,女,1980年3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被执行人周培建,男,1967年8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林媛,女,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上海曹安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周培建。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3628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上海分行与上海川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日宝建材有限公司、上海亘颉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钢迪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扬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然腾实业有限公司、王劲斌、杨丽容、林睿、叶丽丹、蔡柳彬、肖林坤、彭仙梅、李忠贵、黄静、周培建、上海曹安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车辆管理所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362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至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晓春
审判员 吴晓春
审判员 薛 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银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