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1042-3号原告潍坊众益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以北新华路以东吉祥大厦A座12层1203室。法定代表人李英国,执行董事。被告潍坊文圣教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月河路3800号博鳌国际印刷包装城21号楼展厅。法定代表人于滢,执行董事。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鲁0703民初104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潍坊文圣教育印刷有限公司名下鲁V宝马车一辆,并冻结其账户一处。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潍坊文圣教育印刷有限公司名下鲁V宝马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潍坊文圣教育印刷有限公司在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8070账户的冻结。
审 判 长 于春兰
审 判 员 苑振都
代理
审判员 张 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华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