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3执52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人民xx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王xx,系xx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双鸭山xx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佳木斯xx汽车贸易集团。法定代表人郭xx,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双鸭山市人民xx办公室与双鸭山xx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佳木斯xx汽车贸易集团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人xx办公室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16)黑0503行审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齐 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解家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