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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521号

于树福、高欣与黄忠贵、远春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树福,高欣,黄忠贵,远春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521号申请执行人于树福。申请执行人高欣。被执行人黄忠贵。被执行人远春玲。本院在执行于树福、高欣与黄忠贵、远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4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