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1124号申请执行人曾宪熬,农民。被执行人陈吉利,农民。申请执行人曾宪熬与被执行人陈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曾宪熬的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吉利履行了判决书决定的义务,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卫东
审判员 渠基刚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丙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