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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1072号

原告温某与被告孔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温某,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072号原告温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镇。委托代理人付春玲,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与被告孔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温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叶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