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91执99号

费殿斌诉刘洪岐、杨化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费殿斌,刘洪岐,杨化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99号申请执行人费殿斌,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洪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化英,男,汉族。

原告费殿斌诉被告刘洪岐、杨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高新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费殿斌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洪岐、杨化英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费殿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高新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