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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1409号

盖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盖某某,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409号原告盖某某。被告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盖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盖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盖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正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康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