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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264号

山东金石集团有限公司与郭光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金石集团有限公司,郭光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264号

申请人:山东金石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周英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光凯,男,汉族,住山东金石集团有限公司家属院。申请人山东金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光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民初12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郭光凯在齐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郭光凯的执行款5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等。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静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