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264号
申请人:山东金石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周英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光凯,男,汉族,住山东金石集团有限公司家属院。申请人山东金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光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民初12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郭光凯在齐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郭光凯的执行款5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等。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静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