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催2号申请人靖江市江阳纸制品厂,住所在靖江市靖城东环南首李柏村桥。法定代表人孙金红,厂长。委托代理人程平。申请人靖江市江阳纸制品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24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于2015年9月10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31663392、出票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为靖江市西郊宏芬纸张经营部、收款人为申请人、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3月10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靖江市江阳纸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丽云
审 判 员 包海燕
代理
审判员 张玲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栾艺伟(本页无主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