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1042号原告潍坊众益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以北新华路以东吉祥大厦A座12层1203室。法定代表人李英国,执行董事。被告潍坊文圣教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月河路3800号博鳌国际印刷包装城21号楼展厅。法定代表人于滢,执行董事。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鲁0703民初104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案外人王某名下鲁G别克车一辆。现原告已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潍坊众益纸制品有限公司担保财产即案外人王某名下鲁G别克车一辆的查封。
审 判 长 于春兰
审 判 员 苑振都
代理
审判员 张 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华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