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1412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晓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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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1412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晓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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