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财政局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9643570-3。
法定代表人:薛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大雄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开发区乌衣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6065193-6。-
法定代表人:潘豪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开发区乌衣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8497748-7。
法定代表人:潘美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潘豪杰,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潘美多,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申请执行人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大雄物流有限公司、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潘豪杰、室、潘美多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乌衣路999号(安徽大雄华东农贸食品城A区)十二街38幢113室、113-201室、117-201室、117室、119-201室、119室、109-201室、109室;6幢105室、105-201室、107-201室、107室、109室、109-201室;34幢115-201室、115室等16套房地产。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拍卖该查封房地产。因申请执行人该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评估、拍卖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位于乌衣路999号(安徽大雄华东农贸食品城A区)十二街38幢113室、113-201室、117-201室、117室、119-201室、119室、109-201室、109室;6幢105室、105-201室、107-201室、107室、109室、109-201室;34幢115-201室、115室等16套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 伟
代理
审判员 蔡太传
代理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施承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