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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执30号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诉孟凡超、李菲菲、李景峰、王学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孟凡超,李菲菲,李景峰,王学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30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住所地大庆高新区商贸西街26号。负责人徐云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冰,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孟凡超,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菲菲,女,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景峰,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学艳,女,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诉被告孟凡超、李菲菲、李景峰、王学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孟凡超、李菲菲、李景峰、王学艳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