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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1284号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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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1284号原告于某某,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经调解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于某某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退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