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1民初32号原告黄龙县三岔镇长石头村村民委会,住所地黄龙县三岔镇长石头村。法定代表人孙德龙,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张克前,男,汉族,1980年9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虎,陕西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黄龙县三岔镇长石头村村民委会诉张克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龙县三岔镇长石头村村民委会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龙县三岔镇长石头村村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龙县三岔镇长石头村村民委会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朋礼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 员代 强 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