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住所地大庆高新区商贸西街26号。负责人徐云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颂,黑龙江龙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黑龙江庆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肇源县城北街03-027-194(大广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赵士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诉被告黑龙江庆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黑龙江庆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