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保字第127号
申请执行人:桂文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吴凤明,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盛胜利,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安庆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皖0803民初18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华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