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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保字第127号

桂文德与吴凤明、盛胜利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桂文德,吴凤明,盛胜利,安庆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保字第127号

申请执行人:桂文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吴凤明,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盛胜利,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安庆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皖0803民初18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华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