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56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与山东大亨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山东大亨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65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

被执行人:山东大亨木业有限公司。申请人诉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惊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