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65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
被执行人:山东大亨木业有限公司。申请人诉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惊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