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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商)初字第11021号

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11021号原告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79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董事长。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3042房间。法定代表人程先勇,董事长。

原告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以上述理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八百二十七元,由原告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俞凯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焦美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