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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3执94号

李荣申请执行戴雄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3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荣,戴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203执94号

申请执行人:李荣。

被执行人:戴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韶中法民一终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戴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雄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戴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戴雄名下有韶关市的房产,因被执行人戴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戴雄名下的韶关市的房。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谢祥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