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执字第00155号
申请执行人:田冬华,女,1975年12月10日生,住酉阳县。
被执行人:酉阳县津酉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酉阳县桃花源镇环城路段家坨。
法定代表人:胡泉,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作出(2014)酉法民初字第033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4079元。因被执行人在判决书生效后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定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之后,被执行人未与本院联系也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以及向相关职权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执行不能。申请人尚有债权余额14079元,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执行不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符合法律规定终本的条件,故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酉法民初字第03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时限规定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 立
代理
审判员 杨 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香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