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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395号

韦艳红、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艳红,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395号申请执行人韦艳红,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东笋路与建华路口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曾跃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韦艳红与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已向农业银行抵押贷款及被其他执行查封。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一初字第1932号民事调解书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建华

审判员  凌积坚

审判员  蔡启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龚志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