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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804号

杜洪恩与李作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洪恩,李作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804号申请执行人杜洪恩。被执行人李作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36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作运之妻孙宋秀在法院执行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