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804号申请执行人杜洪恩。被执行人李作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36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作运之妻孙宋秀在法院执行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炜 来自
杜洪恩与李作运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804号申请执行人杜洪恩。被执行人李作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36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作运之妻孙宋秀在法院执行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