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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180号

安徽马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土俊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夏会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丽君,该××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黄松祥,该××纪检员。

被执行人:土俊峰,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于山西省偏关县,汉族,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刑初字第0019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另查明,公安机关在侦查被执行人土俊峰挪用资金一案中,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土俊峰的皖E×××××斯柯达明锐牌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次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土俊峰所有的皖E×××××斯柯达明锐牌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伊长城

审判员  胡存祥

审判员  方雪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 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