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夏会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丽君,该××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黄松祥,该××纪检员。
被执行人:土俊峰,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于山西省偏关县,汉族,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刑初字第0019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另查明,公安机关在侦查被执行人土俊峰挪用资金一案中,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土俊峰的皖E×××××斯柯达明锐牌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次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土俊峰所有的皖E×××××斯柯达明锐牌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伊长城
审判员 胡存祥
审判员 方雪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 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