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3民初213号原告邹勇,男,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邓利,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谢萍,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勇与被告邓利、谢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依法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通知原告邹勇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邹勇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勇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邹勇负担。
审 判 长 袁 皓
人民陪审员 张清德
人民陪审员 胡 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小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