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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281号

高如敬与无棣县水湾镇小高家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如敬,无棣县水湾镇小高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281号申请执行人高如敬。被执行人无棣县水湾镇小高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俊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如敬与被执行人无棣县水湾镇小高家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40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405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秘杰云

审判员  邱海军

审判员  高文元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长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