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方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赵红平,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委托代理人黄勇,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辉,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怀化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生态城幼儿园。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8007804。法定代表人李吉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红平与被执行人怀化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怀化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公司重整,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赵红平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红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平
审判员 毛政校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贺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