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444号原告张晓娟。原告宫振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娟与被告宫振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娟撤回起诉。
审判员 娄艳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天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