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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非诉行执字第00246号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与泰州市晶鑫米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泰州市晶鑫米厂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非诉行执字第00246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法定代表人钱忠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振喜,该局行政执法人员。被执行人泰州市晶鑫米厂,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与泰州市晶鑫米厂违法用地处罚一案,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作出泰姜国土资罚字(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淤溪镇马庄村2632平方米集体土地建米厂的行为,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32平方米的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52640元。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催告书,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处罚事项。本院审查后,依法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泰姜非诉行审字第00185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泰姜国土资罚字(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后本院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登记机关和各商业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登记记录和银行存款。2016年4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反映被执行人已交纳了罚款,关于拆除退地的执行事项正在对接协调中,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果泰州市姜堰区淤溪镇人民政府不作出承诺或泰州市晶鑫米厂不能办理用地手续,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关于拆除退地的执行事项正在对接协调中,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姜非诉行审字第00185号行政裁定书和泰姜国土资罚字(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泰州市姜堰区淤溪镇人民政府在拆除退地的执行事项对接协调中不作出承诺或泰州市晶鑫米厂不能办理用地手续,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俊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