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1286号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告潍坊立伟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潘立。被告胡素香。被告刘杉。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立伟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9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9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学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郄本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