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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平执字第348号

王松军与刘宝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松军,刘宝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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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08)平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王松军,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刘宝贵,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松军与被执行人刘宝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宝贵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2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敬日

审判员  许新生

审判员  郭海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文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