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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116-1号

田丽、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丽,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济南市拆迁服务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田丽,女,1975年6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被执行人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伟东新都4区*号楼*楼。被执行人济南市拆迁服务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六纬一路4号。本院在执行田丽与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济南市拆迁服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304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济南市拆迁服务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田丽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济南市拆迁服务公司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30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雅萍PAGE 百度搜索“”